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民辖终2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东泰路37-4号。
法定代表人:罗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飞,丹东市元宝区宏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倩,丹东市元宝区宏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丹东鸭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鸭绿江街道办事处鸭绿江村。
法定代表人:宫本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双合,辽宁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鹏,辽宁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田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丹东鸭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6民初5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田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管辖异议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6民初517号民事裁定的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田商贸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亦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姜宏涛
审判员 韩 梅
审判员 姜 浩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邢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