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681民初1177号
原告:***,男,1977年7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宁,丹东市元宝区宏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丹东鸭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鸭绿江街道办事处鸭绿江村。
法定代表人:宫本强,经理。
被告:***,男,197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
原告***与被告丹东鸭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汪官胜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唐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