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辽0604执异59号
案外人:***,男,197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丹东市振安区。
申请执行人:丹东鸭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鸭绿江街道办事处鸭绿江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东泰路37-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丹东鸭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田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对本院(2023)辽0604执602号执行裁定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丹东鸭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申请,要求法院解除对被执行人***田商贸有限公司38处房屋的查封;解除对被执行人***田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丹东市振安区大沙河北侧的蔬菜批发市场的建筑面积为17405.68平方米地下室的查封。本院执行部门于2023年10月7日作出(2023)辽0604执602号之一执行裁定,解除了对上述财产的查封。案外人***于202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在本院审查期间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