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爱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82民初1369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阴市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滨江中路536号8-9楼(801-810、904-908)。
法定代表人:徐周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敏锋,江阴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苏爱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经济开发区金塘西路北侧1幢208室。
法定代表人:邹承慧。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阴市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爱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作出(2018)苏0582民初1369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爱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江阴市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爱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账号为10×××60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江阴市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爱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账号为10×××60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会谱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许婷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