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2587江苏爱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阴市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82民初7663号之一

原告:江苏爱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经济开发区金塘**路**侧**幢**室。

法定代表人:邹承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海云,江苏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城市建设有限,住所地江阴市滨江中路**号**楼9楼(801-810、904-908)。

法定代表人:徐周春,该公司经营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建忠,张家港市金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18年6月27日作出的(2018)苏0582民初766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江阴市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因担保人何新峰(居民身份证号码)自愿以其名下位于江阴市××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房权证澄字第××号)的房产为被告江阴市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且原告江苏爱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解除对被告江阴市城市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何新峰(身份证号码)名下位于江阴市中街70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房权证澄字第××号)的所有权。(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不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续行期限不超过前述规定的期限。)

二、解除对被告江阴市城市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运义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