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爱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阴市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82民初13695号之四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阴市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滨江中路536号8-9楼(801-810、904-908)。
法定代表人:徐周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敏锋,江阴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新锋,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江苏爱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经济开发区金塘西路北侧1幢208室。
法定代表人:邹承慧。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许勇,江苏陆陈单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阴市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爱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苏0582民初1369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江苏爱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18)苏0582民初1369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冻结江阴市城市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江阴市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解除对江苏爱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并申请本院从本案冻结江阴市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中扣划650万元至本院、解除对江阴市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
本院审查认为,江阴市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江苏爱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
二、扣划江阴市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中的650万元至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解除对江阴市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宋会谱
人民陪审员  吴 平
人民陪审员  李国平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徐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