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江阴市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爱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82民初13695号之二
申请人:江苏爱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经济开发区金塘西路北侧1幢208室。
法定代表人:邹承慧。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许勇,江苏陆陈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阴市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滨江中路536号8-9楼(801-810、904-908)。
法定代表人:徐周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敏锋,江阴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新锋,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江苏爱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阴市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爱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市城市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爱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市城市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会谱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徐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