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辽1102恢执33号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朝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朝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07)双民一初字第00651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王询工程款、诉讼费、执行费及利息。朝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拖欠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义务(朝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给付)。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余下利息部分,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朝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坐落在朝阳市柳城路三段21号办公楼的查封(面积为1972平方米,房地号Ⅱ-3-1-2A)。二、终结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07)双民一初字第006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