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朝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1302执555号
申请执行人:朝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7342385605,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柳城路三段21号。
法定代表人:陈振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继湘,朝阳市浩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申请执行人朝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其他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1302民初9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朝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人民币380,778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506元,执行费5,664元。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实申报财产,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名单。
经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但不符合处理条件,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股息红利、金融理财、住房公积金、保险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款本息、诉讼费均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朝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冀朝勋
审判员  吴建军
审判员  于 江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璐瑶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