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朝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302民初1502号 原告:***,男,194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朝阳县。 被告:朝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7342385605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柳城路三段2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6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 原告***与被告朝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诉称:1、强烈要求被告给付农民工资294,810元。2、被告承担一切法律诉讼费。事实和理由:1、被告公司在北票沉陷区承包的楼房由项目经理***承建。2、***承包的楼房建筑转包给农民工,而农民工建完被告验收合格后,就是不给农民开支。3、***欠农民工资,多次催要就是不给,要急了他就给黑社会人打电话,黑社会人就带刀子来威胁我们,所以,我们诉讼到法院讨个公道。4、我们农民工手里有被告的欠款证据和证人(开支表、结算单),请求法院帮助农民工讨回血汗钱。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朝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原告主张款项实为被告所欠付的工程款,且该工程项目地点在辽宁省北票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工程项目施工地点在辽宁省北票市,故本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2,861元(原告缓交),未收取。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