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票市合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朝阳柳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双塔区吕博生果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辽1302执144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朝阳柳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朝阳市双塔区吕博生果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北票恒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北票市合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票市联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1302民初10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朝阳市双塔区吕博生果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北票恒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北票市合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票市联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朝阳柳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朝阳市双塔区吕博生果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北票恒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北票市合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票市联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借款,利随本清,并承担所有费用。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朝阳市双塔区吕博生果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北票恒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北票市合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票市联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实申报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朝阳柳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朝阳市双塔区吕博生果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北票恒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北票市合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票市联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因抵押物具体位置申请执行人无法确定,暂不符合处理条件故此案以终结本次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经查,发现被执行人北票市合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抵押房屋,本院已查封,因抵押物具体位置申请执行人无法确定,暂不符合处理条件,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朝阳市双塔区吕博生果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北票恒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北票市联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房产、车辆、住房公积金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款本息、诉讼费均未执行到位。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席牧审判员韩琳琳 审判员 丁   彦   秋
书记员 吕   心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