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381执保194号
申请人:***,男,195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奇,辽宁史立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票市合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台吉镇政府东侧。
法定代表人:胥世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洲,男,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北票市联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住北票市。
被申请人:北票市龙潭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票市龙潭镇东四家村。
法定代表人:张新磊,镇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北票市合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后,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北票市合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及其在北票市龙潭镇的到期债权30万元(2016年农村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工程款)予以查封,并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2022)辽1381民初199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应予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27日,经网络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北票市合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锦州银行4101××××5793账户存款以300000元为限的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218.67元,冻结期限一年;中国邮政储蓄银行9210××××6667账户存款以300000元为限的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153.49元,冻结期限一年;中国建设银行2105××××0219_1账户存款以300000元为限的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18.71元,冻结期限一年;中国建设银行2100××××7371_1账户存款以300000元为限的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545.43元,冻结期限一年;对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北票市××社区××#××号××号××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一年;对被申请人北票市合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北票市龙潭镇人民政府的到期债权30万元冻结,经北票市龙潭镇人民政府出具说明:“2016年龙潭镇东四家村农村环境综合工程由北票市合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审计结算为1412511.69元,我镇已全部付清工程款”。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北票市合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二、对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北票市××社区××#××号××号××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陈国祥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于久颖
注: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