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民初391号
原告:***佳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经开未来城A幢1**7层8号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泽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龟北路1号3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佳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泽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佳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原告***佳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佳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佳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佳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退还原告***佳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1669元。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邬 婷
书 记 员 钱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