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通顺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5748号 申请人:苏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星都街72号宏海大厦1幢1610室。 法定代表人:**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新达路1218号2幢一层P区15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苏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1,100,000元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等财产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00,000元,不足部分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苏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