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5748号
申请人:苏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星都街72号宏海大厦1幢1610室。
法定代表人:**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新达路1218号2幢一层P区15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苏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1,100,000元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等财产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00,000元,不足部分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苏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