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安定灯饰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长治市照明管理处、扬州市安定灯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民初1597号
原告:**,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治市照明管理处,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英雄中路**号。
法定代表人:樊立虎。
被告:扬州市安定灯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郭集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安林。
原告**诉被告长治市照明管理处、扬州市安定灯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卢 山
审 判 员  叶波平
审 判 员  刘方辉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吴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