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民终24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河北省***府前街。
法定代表人:李志川,系该局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中华大街70号5层513室。
法定代表人:李雪达,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因与被上诉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人民法院(2019)冀0531民初10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许易然
审 判 员 乔 鹏
审 判 员 刘素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韦新燕
书 记 员 路敬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