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23民初656号
原告:***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信都区中华大街70号5层5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665254750M。
法定代表人:李雪达,该公司经理。
原告:**,男,198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信都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民,邢台市信都区昌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内丘县南赛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南赛乡孙家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523791395757F。
负责人:李玮,该乡乡长。
原告***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内丘县南赛乡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国鹏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睿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