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与内丘县南赛乡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23民初656号

原告:***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信都区中华大街70号5层5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665254750M。

法定代表人:李雪达,该公司经理。

原告:**,男,198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信都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民,邢台市信都区昌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内丘县南赛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南赛乡孙家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523791395757F。

负责人:李玮,该乡乡长。

原告***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内丘县南赛乡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国鹏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睿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