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邢台盛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23民初716号

原告:***,男,198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邢台市襄都区。

原告:***,男,197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邢台市信都区。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乔记书,邢台市襄都区保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邢台盛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县城胜利西路文渊大街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36992498615。

法定代表人:郭超,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邢台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郭守敬北路**城建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9266585-1。

法定代表人:李雪达,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邢台市威县。

被告:张国辉,男,1977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邢台市广宗县。

原告***、***与被告邢台盛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鼎盛建筑有限公司、***、张国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邓国鹏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郝牛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