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23民初716号
原告:***,男,198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邢台市襄都区。
原告:***,男,197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邢台市信都区。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乔记书,邢台市襄都区保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邢台盛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县城胜利西路文渊大街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36992498615。
法定代表人:郭超,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邢台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郭守敬北路**城建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9266585-1。
法定代表人:李雪达,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邢台市威县。
被告:张国辉,男,1977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邢台市广宗县。
原告***、***与被告邢台盛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鼎盛建筑有限公司、***、张国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邓国鹏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郝牛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