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4民初21081号之一
原告:四川坤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四川新津工业园区A区青年(大学生)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文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凡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锦江区青和里南段55号1栋3楼319号。
法定代表人:黄全权,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坤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凡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坤嘉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坤嘉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坤嘉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71元,保全费2500元,由原告四川坤嘉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玥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