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91民初3412号
原告:大***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铭红。
被告:大连盛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滕玉秀。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盛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 雪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肖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