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91民初5056号
原告:大***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李家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702105368W。
法定代表人:王铭红。
被告:***,男,195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
本院在受理原告大***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元,由大***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范西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刘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