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誉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庆石化分公司、大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603民初2063号
原告:***,女,198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庆石化分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兴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0716676129P。
法定代表人:康志军,该公司经理。
被告:大***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经济开发区大李家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702105368W。
法定代表人:王铭红,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庆石化分公司、大***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董秀娟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孙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