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誉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大***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91民初1600号

原告:大***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李家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军,辽宁王善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9月29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

原告大***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被告未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大***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高晓明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孙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