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名成广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名成广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11财保155号
申请人大连名成广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山东路307号。
法定代表人王孝爱。
被申请人大连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前关村。
法定代表人孙毅。
申请人大连名成广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连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大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名下13,600,000.00元的财产。后大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相关材料于2021年8月20日提交本院,申请人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连名成广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大连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600,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蔡国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