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3民初6477号
原告:***,男,199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被告:步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西城街道汤店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徐步云。
被告:大连名成广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法定代表人:王孝爱。
被告:辽宁中海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
法定代表人:张海峰。
被告:大连博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法定代表人:王海山。
被告:赵周发,男,汉族,住和平区。
原告***与步阳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名成广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辽宁中海门窗有限公司、大连博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周发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2022年8月25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86元,减半收取计59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赫然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周欣欣
书 记 员 杨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