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名成广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卓盟奥佳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名成广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211民初6528号 原告:沈阳卓盟奥佳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91210106050794945N,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云峰北街62号1480。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1年9月9日生,住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被告:大连名成广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560551403,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山东路307号。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被告: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57088715XG,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泉水P3区2号。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卓盟奥佳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名成广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称双方自行和解,并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不要求法院继续审理本案。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本案应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处理。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阳卓盟奥佳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