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04民初2909号
原告:***,男,196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艺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锦华中园11-2号公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31787318185E。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大连名成广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山东路3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560551403。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大连艺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名成广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3月27日通知原告7日内预交诉讼费25元,但原告表明不缴纳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原告***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柳 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