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丰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丰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市普兰店区丰荣街道金厂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214执1506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丰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丰荣街道办事处东环路6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连市普兰店区丰荣街道金厂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丰荣街道办事处金厂村。
法定代表人:***,系主任。
申请执行人大连丰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市普兰店区丰荣街道金厂村民委员会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辽0214民初1085号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给付欠款1424106.00及利息,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大连丰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同日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2019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限被执行人3日内向本院做出财产申报。被执行人在本院规定时间内未予申报。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8月19日、9月22日对被执行人大连市普兰店区丰荣街道金厂村民委员会的财产进行网络及传统查询。2019年10月18日,本院查封了执行人在普兰店丰荣街道办事处经管站账户。经查,被执行人大连市普兰店区丰荣街道金厂村民委员会名下暂无银行存款、房产、有价证券、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约谈申请人大连丰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理人***,***对以上信息表示认可,且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申请人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大连丰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本院约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可供执行线索,导致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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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长***
执行员*斐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法律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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