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丰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丰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辽0214执恢105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丰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普兰店市丰荣办事处东环路6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普兰店市。
申请执行人大连丰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08)普民初字第15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大连丰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上的义务,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有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向被执行人***出传票、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限被执行人3日内向本院做出财产申报。被执行人在本院规定时间内未予申报。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网络查询,于2019年2月11日对其人民银行开户情况进行了查询,于2019年2月11日在网络调查对被执行人房产进行传统查询,于2019年2月11日对其其他财产性权益进行了查询。经查询反馈,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妻子***邮储银行尾号6220工资账户,冻结期间2019年9月25日至2020年9月24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妻子***工资账户59600元,其中25760元支付***生活费(至2020年1日10日),余款33840作为执行款支付于申请人。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31日约谈双方当事人,申请人对本院上述工作表示认可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已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且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具体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张兵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法律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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