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丰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丰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市普兰店区丰荣街道谷泡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14执134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丰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大连市普兰店区丰荣街道办事处东环路66号。
被执行人:大连市普兰店区丰荣街道谷泡社区居民委员会,社会统一信用代码55210214MEA0504888,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丰荣街道办事处谷泡社区。
法定代表人:邴盛利,系该社区主任。
申请执行人大连丰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市普兰店区丰荣街道谷泡社区居民委员会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辽0214民初429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给付欠款1090675.01元,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大连市普兰店区丰荣街道谷泡社区居民委员会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大连丰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欲和解自行解决,申请人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对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辽0214民初42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张忠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琳玓
本案法律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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