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丰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市普兰店区丰荣街道办事处金厂村民委员会、大连丰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14执异271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大连市普兰店区丰荣街道办事处金厂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丰荣街道办事处金厂村。
负责人:傅忠真,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大连丰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丰荣街道办事处东环路**。
法定代表人:董晓红,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丰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市普兰店区丰荣街道办事处金厂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被执行人)大连市普兰店区丰荣街道办事处金厂村民委员会对本院冻结该村民委员会银行账户的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异议人大连市普兰店区丰荣街道办事处金厂村民委员会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大连市普兰店区丰荣街道办事处金厂村民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大连市普兰店区丰荣街道办事处金厂村民委员会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长 吕 毅
审判员 王永全
审判员 韩 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王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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