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丰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丰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14执异252号
案外人:辛淑琴,女,195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
申请执行人:大连丰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普兰店市丰荣办事处东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2740944955T。
法定代表人:刘德山,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
本院在执行大连丰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丰荣建筑公司)与***居间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辛淑琴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辛淑琴称,辛淑琴与张淑德原系夫妻关系。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丰荣建筑公司与***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9月25日以(2016)辽0214执恢34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案外人辛淑琴名下存款200000元,因辛淑琴与***已于2020年7月3日离婚,辛淑琴的个人退休金不应再为其与***的夫妻共同财产,故申请人民法院解除对辛淑琴个人账户的查封。
本院查明,2012年5月17日,丰荣建筑公司依据本院(2008)普民初字第15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550000元及利息等。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之妻辛淑琴银行退休金账户60×××20内存款,2019年9月25日又以(2016)辽0214执恢347号执行裁定书对辛淑琴上述账户进行续冻结,2020年1月10日,本院将该账户内实际冻结的辛淑琴2016年11月至2020年1月10日期间的存款59600元扣划至本院执行款账户,又于2020年3月31日返还辛淑琴2020年1月10日前的生活费25760元,实际扣划辛淑琴存款33840元。2020年4月23日,本院做出(2020)辽0214执恢105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9月11日,本院做出执行裁定,继续冻结辛淑琴的上述银行账户存款。
另查,辛淑琴与***于2020年7月3日离婚。
本院认为,案外人辛淑琴非案件的被执行人,辛淑琴与被执行人***离婚后,其个人收入不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辛淑琴作为权利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该权利能够排除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案外人辛淑琴银行账户60×××20内2020年7月3日后的存款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吕 毅
审判员 王永全
审判员 韩 玮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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