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民初424号
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对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告大连嘉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兆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葛富波、姜俊海、姜俊河、罗庆松、赵淑琴、大连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巧、宋爱军、大连嘉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辽02民初424号民事判决书,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辽02民初424号民事判决书中“(2019)辽02民初424号”补正为“(2020)辽02民初424号”。
审判长 王家永
审判员 阎 妍
审判员 毕春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姜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