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703执恢5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1年9月1日出生,住辽阳市白塔区。
被执行人:***,男,1979年1月1日生,汉族,住沈阳市大**。
被执行人:大连嘉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双塔镇双塔村。
法定代表人:于胜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连嘉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辽0703执恢5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 竹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苏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