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民抗6号
抗诉机关: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普兰店区。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普兰店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世纪路西段**。
负责人:刘彬,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嘉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双塔镇双塔村iv>
法定代表人:姜俊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郭秀琴,女,195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马某,女,201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
法定代理人:孙美娟,女,198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系被告马某母亲,住大连市普兰店区。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普兰店支公司、大连嘉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秀琴、马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17)辽0214民初1263号民事判决,向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提请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大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上述生效判决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及二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以大检民监[2020]21020000223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李成富
审判员 刘晓燕
审判员 王丽明
二〇二一年一月一十八日
书记员 隋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