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民终30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颜淑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辽宁崇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那晓光,旗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侠青,女,该政府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呼伦贝尔中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坚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祥,该公司执行董事。
一审第三人:鄂温克旗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文涛,董事长。
上诉人***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呼伦贝尔中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鄂温克旗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内07民初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内07民初6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3129.7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陈立斌
审判员 刘 杨
审判员 裴 彪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胡成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