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昶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昶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新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283执1806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昶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青堆镇农场委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51590558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法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连新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栗子房镇***大刘西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大连昶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新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辽0283民初61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954865元、案件受理费40582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1949元(未交)。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在限定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开发的位于庄河市栗子房镇××刘西屯××楼:2-01、2-02、2-03、2-04、2-05、2-06号,共计6套房屋,锦绣小区1号楼1单元:201室、401室、601室、801室、1001室、302室、502室、702室、902室、1102室.共计10套房屋,锦绣小区1号楼2单元:201室、401室、601室、801室、1001室、302室、502室、702室、902室、1102室,共计10套房屋,锦绣小区1号楼3单元:401室、601室、1001室、302室、502室、702室、902室、1102室,共计8套房屋,锦绣小区2号楼1单元:201室、401室、601室、302室、502室,共计5套房屋,锦绣小区2号楼2单元:201室、401室、601室、302室、502室,共计5套房屋,锦绣小区2号楼3单元:201室、401室、601室、302室、502室,共计5套房屋,锦绣小区1号楼车库:1-12、1-13、1-14、1-15、1-16、1-17、1-18、1-19、1-20,共计10套车库。
经查,被执行人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