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0283民初6157号
申请人:大连昶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青堆镇农场委。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法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连新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栗子房镇林坨村***。
法定代表人:***。
大连昶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大连新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大连昶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大连新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庄河市栗子房镇林坨村***锦绣小区2号楼:2-01、2-02、2-03、2-04、2-05、2-06号,共计6套门市,锦绣小区1号楼1单元:201室、401室、601室、801室、1001室、302室、502室、702室、902室、1102室,共计10套房屋,锦绣小区1号楼2单元:201室、401室、601室、801室、1001室、302室、502室、702室、902室、1102室,共计10套房屋,锦绣小区1号楼3单元:401室、601室、1001室、302室、502室、702室、902室、1102室,共计8套房屋,锦绣小区2号楼1单元:201室、401室、601室、302室、502室,共计5套房屋,锦绣小区2号楼2单元:201室、401室、601室、302室、502室,共计5套房屋,锦绣小区2号楼3单元:201室、401室、601室、302室、502室,共计5套房屋,锦绣小区1号楼车库:1-12、1-13、1-14、1-15、1-16、1-17、1-18、1-19、1-20、1-21,共计10套车库,进行查封。申请人大连昶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出具的1330万元财产保全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大连新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庄河市栗子房镇林坨村***锦绣小区2号楼:2-01、2-02、2-03、2-04、2-05、2-06号,共计6套房屋,锦绣小区1号楼1单元:201室、401室、601室、801室、1001室、302室、502室、702室、902室、1102室,共计10套房屋,锦绣小区1号楼2单元:201室、401室、601室、801室、1001室、302室、502室、702室、902室、1102室,共计10套房屋,锦绣小区1号楼3单元:401室、601室、1001室、302室、502室、702室、902室、1102室,共计8套房屋,锦绣小区2号楼1单元:201室、401室、601室、302室、502室,共计5套房屋,锦绣小区2号楼2单元:201室、401室、601室、302室、502室,共计5套房屋,锦绣小区2号楼3单元:201室、401室、601室、302室、502室,共计5套房屋,锦绣小区1号楼车库:1-12、1-13、1-14、1-15、1-16、1-17、1-18、1-19、1-20、1-21,共计10套车库,上述房屋、车库查封期限均为2016年10月27日至2019年10月26日,如需续行查封,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