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砖一瓦建筑有限公司

山东一砖一瓦建筑有限公司、东平联发置业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923执14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山东一砖一瓦建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东平联发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东平联发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东平联发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809128.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