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13民初380号
原告:大连金渤海岸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大魏家街道后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7515670674。
法定代表人:刘志刚,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国滨,系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飘飘,系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市场大厦3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27599158551。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原告大连金渤海岸开发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受新冠病毒疫情影响,本案暂时无法送达与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王忠卫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侯代令
书记员连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