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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大某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受 理 案 件 通 知 书
(2021)辽0213民初2911号
大***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大***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于**与第三人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的起诉材料收悉。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受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行使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自然人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诉讼的,应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三、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应向本院递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zdqz立案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