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万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大某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大连金渤海岸开发管理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民终78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市场大厦3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27599158551。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慧,辽宁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金渤海岸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大魏家街道后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7515670674。
法定代表人:刘志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国滨,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怡雯,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宋长建,男,198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上诉人大***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连金渤海岸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3民初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上诉人大连金渤海岸开发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大***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大***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2,320元,减半收取21,160元,由上诉人大***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歆
审判员 王慧莹
审判员 王家永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