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光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天英建筑工程队与大连光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吉武通信管道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吉0781民初617号
原告: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天英建筑工程队。
经营者:代兴超。
被告:大连光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鲁永明,系总经理。
被告:吉林省吉武通信管道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辉。
原告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天英建筑工程队与被告大连光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吉武通信管道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天英建筑工程队、被告大连光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吉林省吉武通信管道安装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天英建筑工程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大连光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工程款1502405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12月1日开始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2.请求判令被告吉林省吉武通信管道安装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款及利息承担付款责任;3.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大连光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荣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签订《通信合建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光荣公司施工“通信管道并网工程管道安装工程”;工程范围(工程地点)在扶余市;本工程采取原告包工包料,每千米承包价人民币26万元整。合同生效后,原告开始在松原市扶余市新站乡区域施工,该工程经被告吉林省吉武通信管道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武公司)验收合格,被告吉武公司确认,原告在扶余市新站乡地下官网工程施工5.4公里,即涉案造价为1404000元(5.4千米/万元X26万元)。在施工过程中,因被告光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的原因,发生窝工费用98405元,被告光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收取押金材料款276000元,被告只给付169400元材料,剩余106600元,所以被告光荣公司欠原告工程总价款为1609005元。被告吉武公司为本工程的发包方,被告吉武公司将涉案工程发包给被告光荣公司,被告光荣公司又将涉案工程转包给原告,原告即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是公认的,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吉武公司在欠付被告光荣公司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责任,在本案中,被告吉武公司没有支付被告光荣公司涉案工程款,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光荣催要该笔工程款,但是被告光荣拒绝支付该笔工程款,被告光荣公司拒绝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大连光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以上情况属实,没有任何异议。
被告吉林省吉武通信管道安装有限公司辩称;以上情况属实,没有任何异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与被告大连光荣公司签订合同合法有效;2.被告大连光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工程款1609005元;3.被告吉林省吉武通信管道安装有限公司没有给付被告大连光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天英建筑工程队与被告大连光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通信管道合建工程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大连光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合同约定给付原告工程款1609005元,被告吉林省吉武通信管道安装有限公司没有给付被告大连光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因此应在给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故本院对增加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连光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天英建筑工程队工程款1609005元。
二、被告吉林省吉武通信管道安装有限公司在未给付被告大连光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限额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案件受理费18,321.6元。由被告大连光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士权
人民陪审员  付卫国
人民陪审员  刘丽红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车可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