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781执949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天英建筑工程队,营业场所沈阳市。
经营者代兴超,男,1985年3月2日生,汉族,住所地沈阳市。
被执行人大连光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
法定代表人鲁永明,系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省吉武通信管道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张辉,系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天英建筑工程队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大连光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吉武通信管道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6日作出的(2018)吉0781民初6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天英建筑工程队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大连光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吉武通信管道安装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天英建筑工程队工程款1609005.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月26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8321.6元,由被执行人大连光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经审查符立案条件,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8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相关执行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18年7月5日、2019年4月27日、2019年9月1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
3、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采取了传统查控措施,在房屋产权部门对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房屋产权登记信息。
4、2019年8月18日到被执行人居住地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5、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在限高系统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9年9月19日同申请执行人进行了书面约谈。
本院认为,本案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常树才
审判员 王长会
审判员 张雪峰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宋庆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