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7民申7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大连光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M。
法定代表人:史云凯,系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代兴超,男,汉族,1985年3月2日出生,现住沈阳市皇姑区。
(原审原告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天英建筑工程队,现已注销,经营者代兴超)。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吉林省吉武通信管道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辉,系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大连光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代兴
超(原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天英建筑工程队现已被注销)、吉林省吉武通信管道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6日作出(2018)吉0781民初61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大连光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郑长波
审判员 任凤丽
审判员 张晓辉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卢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