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212民初2015号
原告:**,男,汉族,无职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汉族,大连市旅顺口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大连光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该公司会计。
被告:**,男,汉族,无职业。
被告:大连市旅顺口区双岛湾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方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大连光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市旅顺口区双岛湾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大连光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市旅顺口区双岛湾街道办事处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大连光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市旅顺口区双岛湾街道办事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06元,减半收取后为210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