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辽0212执1837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旅顺口区住房保障中心,地址大连市旅顺口区。
法定代表人:盛武钢,系该中心主任。
被执行人:大连光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大连市旅顺口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2015)旅民初字第1425号民事判决书关于大连市旅顺口区住房保障中心与大连光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通过大连市法院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2执183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杨科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