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山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山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中合**(大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91民初1410号 申请人:大连山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城山镇当铺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792022506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鸿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合**(大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西路9号-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594431296E。 申请人大连山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合**(大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中合**(大连)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00万元的房产,申请人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中合**(大连)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00万元的房产。 本裁定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应在查封有效期届满七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查封财产的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保全申请,查封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楠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