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中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鼎云金属建材物资有限公司、西安中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执保1127号 申请人:陕西鼎云金属建材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西安中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陕西鼎云金属建材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中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陕0104民初581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中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65540.53元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冻结被申请人西安中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个。现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3年7月28日依法解除对上述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3)陕0104民初5813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萤 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张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