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景强建材有限公司与西安鄠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中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8民初3621号之一
原告:陕西景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陕西犀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中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西安鄠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景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鄠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中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景强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景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6元,由原告陕西景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